疫情中复工,中小企业务必要关心的七大用工风险问题

发布者:上海IT外包 来源:www.linemore.com

创业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思维方式,其实,更是一场游戏。创业者在做好业务发展、模式创新的同时,也要遵守社会规则。正规化守规则,何尝不是一种竞争能力呢?!

本次疫情作为突发性事件,会对企业的日常工作安排、业务订单、成本开支等产生极大的冲击,特别是中小企业如何应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防控用工风险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我们搜集了专业律师团队总结的七大疫情时期的用工问题,在这里做一个说明,供中小企业创业者思考。

问题一:上海市延迟至 2020 年 2 月 9 日 24 时之后方可复工,延长的时间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
答:为落实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扩散和蔓延,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 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 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 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 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 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 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 2020 年 1 月 28 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若无政府安排的特殊的生产任务, 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上海已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 2 月 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 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 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 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问题二: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问题三: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办公?
答: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居家办公也是工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须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也可以对该部分的薪酬待遇重新确定,建议保留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如邮件、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问题四: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 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问题五:若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若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 期了,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若有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按上述规定顺延劳动合同,避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六: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 怎么处理?
答: 
(1)用人单位可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支付全薪,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劳动者申请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 等)。 
(2)用人单位可引导劳动者请事假,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劳动者申请事假的证据。
(3)用人单位可引导劳动者请病假,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 请病假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期间的待遇。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安排劳动者待岗,双方可签订《待岗协议》或变 更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题七: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 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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